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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瀛国伦所董鸿尚律师的这件法律援助案例被收入司法部法援案例库

2022-06-21 10:52:02

  2019年、2020年,瀛国伦所董鸿尚律师连续两年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告别亲人、远离家乡,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克服了种种困难,让祖国偏远地方的群众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日前,董鸿尚律师承办的老年人闫某英赡养纠纷被选入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并在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正式向社会发布。

芜湖律师事务所芜湖律师事务所

  1954年,24岁的闫某英与丈夫安某一起从河南来到新疆,二人在新疆塔城市落户,先后育有四女一子。1986年其丈夫安某患病离世,闫某英独居9年后被五女儿安某梅接到家中共同生活。

  随着年龄增长,闫某英身患多种疾病,几次住院共花费几十万元,均由安某梅独自承担,闫某英多次联系其他子女,他们仅口头承诺,却一直未支付任何赡养及治疗费用。

  2016年6月,五女儿安某梅在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腿骨骨折,日常生活十分不便,更无力照顾年迈的母亲闫某英。安某梅与二哥安某文协商后,将母亲送至二哥家中居住。2018年,安某文在与其他姊妹协商共同照顾母亲无果后,自行将母亲又送回到安某梅处。闫某英不忍看到行动不便的五女儿照顾自己,又多次联系其他子女要求共同赡养,一子三女均予以拒绝。

  在塔城市开展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中,闫某英了解到法律援助可以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权,遂来到塔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工作人员询问中得知,老人已91岁,身患疾病行动不便,赡养纠纷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遂开通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并指派经验丰富、热心公益的“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董鸿尚(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董律师积极联合村委会和社区,先后与老人的子女一一取得联系,但几个子女相互推诿,有的只愿意出钱而不愿照料母亲,有的以自身经济条件差为由直接忽视年迈母亲的需求,董律师多次沟通无果,此案一直无法达成和解。2021年1月,董律师备齐相关材料后,代老人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2月,塔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董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五被告与闫某英系母子女关系,闫某英当年与丈夫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但当闫某英年迈多病后,四名子女长期对老人不闻不问,不管不顾,五女儿安某梅二十多年来独自履行赡养义务显失公平,故诉请由五子女共同赡养老人。

  庭审中,法官与董律师多次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对各被告进行劝慰和讲解,于法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于情而言,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子女赡养父母是德之根本,闫某英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既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五子女理应共同履行赡养义务。经法官与董律师在庭审中释法明理、普法宣教后,五子女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协商,最终四子女同意分季度轮流赡养老人,而五女儿安某梅的赡养义务由其本人自行决定。法庭出具了调解书,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是每个家庭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赡养义务不能因为任何原因加以排除。法官和法律援助律师在纠纷中以案普法,先法后情,最终通过不懈努力,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唤回亲情,化解了母子的隔阂,修补了亲情的裂缝,使闫某英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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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由芜湖市在业内具有较高声誉的律师精英,本着“高起点、高素质、高目标”的办所原则重组而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在安徽省及芜湖市具有较强实力、能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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